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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计算煤炭股"绝对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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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资料 / 2010-03-31 23:38

中国如何计算煤炭股"绝对底部"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
  为什么要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
  我国现有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较快且集约水平不高。2005年末,全国城镇工矿用地达到727万公顷(10905万亩),1997~2005年期间,全国城镇工矿用地年均增加20.6万公顷(309万亩),新增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比例占到50%以上,部分地区比例更高。不少城市和地区开发强度过高,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已超过30%,有的甚至超过40%。
  同时,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粗放浪费较为突出。据调查,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近26.67万公顷(400万亩)。全国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只有0.3~0.6,工业用地平均产出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规划期内城镇工矿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到2010年和2020年,城镇化水平预计将分别达到48%和58%,城镇工矿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但是,随着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空间十分有限,城镇工矿用地的供给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此,《纲要》提出在规划期内要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不断提高城镇工矿用地集约水平,规划期末全国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降低3平方米。
  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的具体目标
  一要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和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和时序,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从严从紧控制独立选址项目的数量和用地规模,除矿山、军事等用地外,新增工矿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一管理。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审核开发区用地,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扩区、升级。
  二要优化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土地资源环境条件,合理制定产业用地政策,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与地区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科学配置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综合效益,促进地区产业链的形成。鼓励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产业升级。调整优化工矿用地布局,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现状,促进工矿基地化和规模化发展。
  三要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和谐发展。严格限定开发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提升开发区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实保障民生用地。
  如何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
  一是针对不同的区域,提出差别化的用地指导政策。
  西部地区:适当增加西南区城镇建设用地,适当降低西北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发展。
  东北地区:保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产业等用地,促进资源枯竭城市的转型,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快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土地利用政策与机制创新,为阜新、大庆、伊春、辽源、白山、盘锦等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提供用地保障。加大工矿废弃地再利用力度,加强采煤沉陷区治理,改善矿区土地生态环境。
  晋豫区:重点保障山西、河南大型煤电基地建设。适当增加城镇工矿用地,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
  湘鄂皖赣区:支持淮北、淮南煤炭基地建设。适应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的进程,适当提高区域建设用地比重。加强对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用地的政策指导。
  京津冀鲁区:统筹安排产业用地,控制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低成本扩张,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
  苏浙沪区: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形成工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适度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提高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闽粤琼区:加速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和优化整合,从严控制珠江三角洲等城市密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
  二是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虽然城镇工矿用地是一项预期性指标,但《纲要》要求各级规划都要科学分解、层层落实这一指标,不得突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的分解,要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用,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人口聚集趋势相协调,兼顾地区资源禀赋,避免一些地区过度开发建设。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要在科学测算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基础上,严格按《纲要》确实的人均用地指标确定。
  三是调控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纲要》把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作为一个重要的约束性指标来控制,以人均用地水平为标准控制规划期末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提出全国规划期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减少3平方米的目标,并且提出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的控制标准。该标准的基本原则是在尊重实际的基础上,按照提高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方针,对现状用地水平较高的地方适度调整,对现状用地水平较低的地方适度增加,以保障科学发展的合理需要,促进形成舒适宜居优美的城镇工矿用地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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