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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跨省区产运需衔接正式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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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资料 / 2010-03-31 23:14

山西省煤炭跨省区产运需衔接正式拉开帷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促进有色金属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有色金属储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有色金属储备工作,省政府设立重点商品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昆明铁路局、云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省物流产业集团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以下简称召集单位)。
  第三条  储备有色金属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分批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联席会议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有色金属品种和总量。2009年共储备100万吨,其中铜15万吨、铝30万吨、铅15万吨、锌30万吨、锡10万吨。储备对象限定为云南省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储备有色金属期限暂定为13个月(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 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有色金属承储企业承担仓储、保管职责。
  第七条  储备有色金属的收储、动销和价格由召集单位提出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召集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各项决策,承担日常工作。
  (二)选择实施储备有色金属单位。以省内重点有色金属生产企业(集团)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总产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和仓库所在地及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从申请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若干家作为承储企业,由召集单位初审,联席会议批准确定。
  (三)选定储备库。根据承储单位上报的储备库地点、库容量和仓储企业的仓储条件、经营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四)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分批下达有色金属收储计划(包括时间、数量、价格、品种等)。
  (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执行储备有色金属的销售方案。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向联席会议申请动销储备有色金属的报告,经批准后,按比例下达计划到各承储企业。
  (六)协助企业向银行申请储备贷款,配合省财政厅、各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储备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储备有色金属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及其召集单位作出的各项决策、规定。
  (二)必须向召集单位提交承储承诺书。
  (三)应重点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运输条件好的铁路货场和港口附近,选择收储定点仓库。
  (四)保证调入储备的有色金属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储企业,召集单位撤销其承储单位资格,并建议金融部门停止其贷款业务。
  第十条  储备有色金属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资金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储备有色金属月度汇报制度。承储企业定期将每月储备有色金属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资金费用使用情况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和相关贷款银行,保证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储备有色金属所需资金由收储企业以产品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解决,在遵守信贷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收储期间发生的利息、仓储费由动销增值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要如实编报储备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储备有色金属财政贴息申请表》,连同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票据资料,报省经委、省财政厅批准核发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和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对承储企业收储业务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
  (一)入库管理。对每批储备有色金属入库的数量、品质、等级、价格、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填出仓单,做好备案。
  (二)在库管理。月度对各储备仓库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储备有色金属的保管、管理和养护,确保储备有色金属的质量和安全。
  (三)出库管理。要对出库有色金属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核查,督促承储企业及时结算和回笼资金。
  第十五条  铁路、交通等部门优先安排和保障储备有色金属运输。
  第十六条  建立储备有色金属信息通报发布制度。按照联席会议的指示,省经委统一发布储备有色金属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经委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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