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资料 / 2012-11-0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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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秘书网讯:近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布了该省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在该省行政 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须委托或安排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部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
并于 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
并在下一年1月15日前,将《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年度报告》和填报的《矿 产资源统计基础表》报送矿山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大中型报送州(市)级国土资源局,小型及小型以下报送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
附:云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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