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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价格走低并不意味QE3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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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资料 / 2012-10-16 09:42

贵金属价格走低并不意味QE3失灵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320-1997

锌 精 矿

Zinc concentrate

1997-05-15发布 1998-05-01 实施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对 YS/T 320一94(( 锌精矿技术条件》的修订。YS/T 320-94 是在 1994 年标准清理整顿时,将原冶金工业部标准 YB 114-82(( 锌精矿技术条件》重新编号后发布的,其技术内容和标准文本均未改动。本标准编写的格式和表述,遵循 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修订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矿山资源现状、技术水平和冶炼厂的需求。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参考进出口锌精矿指标,对主要内容做了修改,其中,锌精矿的品级由原来的九个品级、主品位 40%—-59% ,修订为本标准的四个品级、主品位为 40%—-55% ;化学成分做了相应的调整。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 YS/T 320-94。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葫芦岛锌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 葫芦岛锌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志钧、付跃生、张铭君、李国文、沈燕荣、冷希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锌 精 矿

Zinc concentrat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锌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硫化型悴矿经浮选而制得的锌精矿,也可适用其他方法选得的锌精矿,供炼样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行性。

GB 1250-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8151.1 8151.]1-87 锌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 8151.12-89 锌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 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

GB 14261-93 散装浮选锌精矿取祥、制样方法

3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悴精矿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3.1 产品名称。

3.2 品级。

3. 3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3.4 数量。

3.5 本标准编号。

3.6 其他。

4 要求

4. 1 产品分类

锌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和四级品。

4.2 化学成分

锌精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锌精矿的化学成分 %

品级 Zn不小于 杂质含量,不大于  
  Cu Pb Fe SiO2
一级品 55 0.8 1.0 6 0.2 4.0
二级品 50 1.0 1.5 8 0.4 5.0
三级品 45 1.0 2.0 12 0.5 5.5
四级品 40 1.5 2.5 14 0.5 6.0

4.3 锌精矿中的银、硫为有价元素,应报出数据。

4.4 锌精矿中的镉、氟的含量应分别不大于 0.3%.锦的含量应不大于 0.03% .锡的含量应不大于0.1%.镍和锗的含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4.5 四级品铁闪铸矿含铁允许不大于 18%。

4.6 锌精矿中的水分应不大于 12%;冬季应不大于 8%。

4.7 锌精矿的粒度应小于 150μm。

4.8 锌精矿中不应混入外来夹杂物。同批铸精矿应混匀,主品位差应不大于 5%。

5 试验方法

5.1 锌精矿水分含量的测定按 GB 14261 的规定进行。

5.2 锌精矿化学成分的测定按 GB 8151.1 ~GB 8151.12 的规定进行。

5.3 锌精矿的粒度测定,用孔径为 150μm 的标准筛进行筛分。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锌精矿运到需方就近的车站或码头,由需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6.2 组批

锌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间一品级组成,检验批应不大于 65 t 。

6.3 取样和制样

6.3.1 散装锌精矿的取样方法按 GB 14261 的规定执行;袋装锌精矿按 10%(m/m)随机抽取样袋,采

用样样钎取份样时,应将样钎插入袋底,每袋取一钎,并将从样袋中所取份样混合均匀。

6. 3.2 样品的制备按 GB 14261 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6. 3.3 将所制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为验收分析试样,一份交供方,一份由需方保存三个月,做为仲裁样品。供方如对验收分析结果有异议,可在仲裁样保存期内提出。

6.4 检验结果的判定

6.4.1 检验结果的判定接 GB 1250 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

6.4.2 检验结果保留 2 位小数,数字修约按 GB 8170 中第 3 章的规定进行。

6.4.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以仲裁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包装、运输及其他

7.1 锌精矿为散装,也可袋装,每袋重量应基本一致。

7.2 锌精矿用火车(船)或汽车运输,装车后,应将精矿表面扒平。

7.3 每批精矿发运时,应附质量预报单,注明:

a) 供方名称;

b) 精矿名称;

c) 品级;

d) 重量 

 e) 车号

f)发货日期

g) 本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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