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资料 / 2012-09-26 10:02
2012年8月铋、铟、锗、镉进出口数据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行业标准
XB/T 212-2006
代替XB/T 212-1995
金属钆
Gadolinium metal
2006-06-13发布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XB/T 212-1995《金属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增加了084025牌号,产品纯度(Gd/RE)不小于99.5%;
— 增加了对钨、镁非稀土杂质含量的考核指标,并对个别杂质含量的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
— 对仲裁取样的件数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包头稀土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瑞红、于亚樵、武国琴、解萍、高宗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B/T 046- 1993、XB/T 212- 199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钙热还原法生产的金属钆,主要用作核反应堆的制管材料、磁致冷工作介质和磁光记录材料以及有色金属合金添加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T 1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 /T 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GB /T 18115.7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钆中斓、铈、镨、钕、铕、钐、铽、镝、钬、铒、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议。
表1
|
产品牌号 |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
|
RE不小于 |
Gd/RE不小于 |
杂质含量 不大于 |
|||||||||||
|
稀土杂质 |
非稀土杂质 |
||||||||||||
|
(Sm+Eu+Tb+Dy+Y)/RE |
Fe |
Si |
Ca |
Mg |
Al |
Cu |
Ni |
(W+Ta+Nb+Mo+Ti) |
C |
O |
|||
|
084040 |
99.0 |
99.99 |
0.01 |
0.01 |
0.005 |
0.005 |
0.005 |
0.005 |
0.005 |
0.005 |
0.05 |
0.01 |
0.05 |
|
084030 |
99.0 |
99.9 |
0.1 |
0.02 |
0.01 |
0.03 |
0.03 |
0.01 |
0.05 |
0.1 |
0.10 |
0.03 |
0.10 |
|
084025 |
99.0 |
99.5 |
0.5 |
0.03 |
0.01 |
0.03 |
0.05 |
0.02 |
0.05 |
0.1 |
0.15 |
0.05 |
0.15 |
|
084020 |
98.5 |
99 |
1 |
0.05 |
0.02 |
0.05 |
0.1 |
0.05 |
0.1 |
0.1 |
0.20 |
0.08 |
0.20 |
3.2 外观
3.2.1 产品为铸态或结晶态,新截面呈银灰色。
3.2.2 金属锭表面应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 1 产品中稀土总量(RE)的分析方法按GB/T 14635的规定进行。
4.2 产品中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 18115.7的规定进行。
4.3 产品中除钽、铌外的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 12690的规定进行。
4.4 产品中钽、铌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4.5 数值修约规则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4.6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 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5.4.1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
每批重量/kg |
≤10 |
>10~50 |
>50~100 |
>100~500 |
>200~500 |
>500 |
|
取样件数/块 |
2 |
3 |
4 |
5 |
8 |
10 |
5.4.2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分析氧含量,用锯在金属锭中间截面位置上锯切试样;板状产品用剪切机剪切5mm断口截面取样。分析其他杂质含量,用直径5 mm~10 mm的钻头在金属锭上下两面钻三点以上,弃去距锭块表面0.5 mm-1. 0 mm的钻屑,然后钻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 g,并立即放人带盖的磨口瓶中。
5.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产品中取双倍样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 1 标志、包装
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等标志或字样。产品采取防氧化措施密封装人铁桶内,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6.2 运输、贮存
运输时严防受潮,产品需存放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d)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 本标准编号;
f) 检验日期;
g)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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