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资料 / 2012-09-19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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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385一2006
代替Ys/T 385-1994
锑精矿
Antimonyconcentrate
2006一05一25发布 2006一12一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YS/T 385一1994《锑精矿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原标准YS/T385一1994相比变化如下:
1、本标准更名为《锑精矿》;
2、本标准中氧化锑块精矿由原来的3个品级增至4个品级,三级品锑的主成
分由原来的40%调至45%,新增的四级品主成分为35%;
3、增加了订货(或合同)内容一章。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刘新春、李文梅。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B 2419一82;YS/T 385一1994。
锑精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锑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经选矿生产所得的锑精矿,供锑品生产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5O80.1~GB/T 15O80.9 锑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锑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硫化矿、混合矿和氧化矿三大类,硫化矿和混合矿按矿石类型又分为粉精矿和块精矿两种。以干矿品位计算,应分别符合以下规定。
3.1.1 硫化锑精矿(硫化锑中的含锑量与精矿中总含锑量之比大于85%)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一
|
类别 |
品级 |
锑的质量分数/%不小于 |
杂质的质量分数/%,不大于 |
|
|
As |
Pb |
|||
|
粉精矿 |
一级品 |
55 |
0.6 |
0.15 |
|
二级品 |
45 |
0.6 |
0.15 |
|
|
三级品 |
35 |
0.4 |
0.15 |
|
|
四级品 |
30 |
0.4 |
0.15 |
|
|
块精矿 |
一级品 |
60 |
0.6 |
0.15 |
|
二级品 |
50 |
0.6 |
0.15 |
|
|
三级品 |
40 |
0.4 |
0.15 |
|
|
四级品 |
30 |
0.4 |
0.15 |
|
|
五级品 |
20 |
0.2 |
0.10 |
|
|
六级品 |
10 |
0.2 |
0.10 |
|
3.1.2 混合锑精矿(硫化锑中的含锑量与精矿中总含锑量之比在15%-85%范围内)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二
|
类别 |
品级 |
锑的质量分数/%不小于 |
杂质的质量分数/%,不大于 |
|
|
As |
Pb |
|||
|
粉精矿 |
一级品 |
55 |
0.6 |
0.15 |
|
二级品 |
45 |
0.6 |
0.15 |
|
|
三级品 |
35 |
0.4 |
0.15 |
|
|
四级品 |
30 |
0.4 |
0.15 |
|
|
块精矿 |
一级品 |
60 |
0.6 |
0.15 |
|
二级品 |
50 |
0.6 |
0.15 |
|
|
三级品 |
40 |
0.4 |
0.15 |
|
|
四级品 |
30 |
0.4 |
0.15 |
|
|
五级品 |
20 |
0.2 |
0.10 |
|
|
六级品 |
10 |
0.2 |
0.10 |
|
3.1.3 氧化锑精矿(硫化锑中的含锑量与精矿中总含量锑量之比小于15%)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三
|
类别 |
品级 |
锑的质量分数/%不小于 |
杂质的质量分数/%,不大于 |
|
|
As |
Pb |
|||
|
块精矿 |
一级品 |
60 |
0.6 |
0.15 |
|
二级品 |
55 |
0.6 |
0.15 |
|
|
三级品 |
45 |
0.4 |
0.15 |
|
|
四级品 |
35 |
0.4 |
0.15 |
|
3.2 粉精矿水分应不大于10%,块精矿水分应不大于0.5%。
3.3 浮选粉精矿粒度小于74μm应大于60%。手选块精矿粒度控制在
25m~15Omm范围内。
3.4 精矿内不能含有目力可辨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和水分的测定按GB/T 15O80.1~GB/T 15O80.9的规定进行。
4.2 精矿粒度的检测用标准筛进行筛分。
4.3 夹杂物由目视法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锑精矿应由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预报单。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锑精矿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精矿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60t。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的测定
5.4 取样和制样
5.4.1散装精矿按方格法布点取样,矿堆高度不得大于lm。对袋装块精矿,应每隔若干袋取一袋作为“原始试样”。块精矿取样的最小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m=Kd²
式中:
m—试样的最小质量,单位为千克(kg);
K—经验系数,选定为0.1;
d—原始试样中最大颗粒的直径,单位为毫米(mm)。
5.4.2 对袋装粉精矿每5袋取1袋(不足5袋的尾数亦取1袋)作为“原始试样”,用金属取样管插到袋底取样,每袋取样量不小于50g中间试样”,再按规程制取“试验试样”。
5.4.3 将所取试验试样分成3份,一份送化验室,一份送供方,一份由需方保存3个月备查。如有质量异议,应在试样保存期内提出,用双方协商确定的试验室作仲裁分析。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当化学分析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按批判为不合格,或重定品级 。
5.5.2 水分超标时扣除水分。
5.5.3 同一车内,发现精矿有夹杂物,则按车判废。
6 包装、标志、运输
6.1 三级至六级块精矿散装运输,粉精矿和一级、二级块精矿散装或袋装运输,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包装材料可选用麻袋或塑料袋,每袋净重20kg或50kg。
6.2 每批精矿发运时,应按车插牌标志,并附质量预报单,注明:
a)产地名称;
b) 精矿名称;
c) 品级;
d) 数量;
e) 发货日期;
f) 本标准编号;
g) 增加本标准以外的内容时的协商结果。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锑精矿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品级;
c)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e)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注:本文章由矿秘书网原创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历史资料保留原日期,内容可能已发生变化,不作为当前报价、交易或现行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