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资料 / 2012-09-16 10:44
日本忧心中国限制稀土出口 另寻出路
连续几天,3起矿难,使人们的心情瞬间变得沉重:8月28日的新疆昌吉矿难,6死6伤;8月29日的四川攀枝花矿难,45人死亡、1人被困;9月2日江西高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5人死亡。接连的矿难与生命的死伤令人心痛,也再次发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声声逼问。
生命无价,灾难无情。多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和重大政策措施,努力推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但矿难频发势头仍未得到彻底遏制。矿难事故在一段时间内的增加,反映出矿难治理背后的深层次矛盾。
诚然,我国煤矿自然开采条件较差,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但是,防范矿难能力不足绝不能只是怨天尤人,强调客观。不必讳言的是,因为采矿业利润空间大,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完成财政指标、刷新GDP的重要选择。与此同时,却忽视了对安全运行质量低下、管理水平不高、安全执行力不强等诸多问题的解决。
血的教训证明,一些矿难的发生,往往与法治意识淡薄、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直接关系。要把矿难消弭于萌芽状态,必须将安全责任、标准制度、安全科技、资金投入、教育培训、许可准入、基础建设及应急救援等落到实处,成为每一位矿工生命的坚实屏障。
治理矿难,不仅是个技术性问题,更是关乎人的生命与尊严的价值观问题。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价值诉求,如果没有公众、社会监督的深度介入,就很难形成有效约束资本逐利与权力滥用的弊病。同时,还需及时制订增加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伤亡赔偿标准等措施,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每一条生命,都值得我们珍惜;每一起矿难,都值得我们深省。在一次次惨痛的事故前,我们必须认真查找管理制度上的不足,真正形成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体系,让矿难悲剧不再上演。
矿难频发 症结何在?
“安全生产”一直是国家安监总局反复强调、极为重视的一个关键词,也应该是所有企业老总包括煤矿老板烂熟于心的几个字。无视安全隐患的超负荷生产付出生命的代价并不令人意外,而这样的事故一次接一次发生却令人惊诧且愤然。
每一次矿难的背后都有着相似的因果关联,那就是经济利益驱动,而原因也就无外乎那么几点,其一,一些煤炭企业惟利是图,在高煤价的诱惑下铤而走险,罔顾矿工的生命。煤炭企业存在无序开采、超挖乱采的现象,一些小煤窑无照开采,盗采乱采。一些煤炭企业用行贿手段寻求“保护伞”,逃脱安全监管。其二,一些地方政府在片面政绩观的主导下,对一些煤炭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严,个别官员“官煤勾结”,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阻挠、干扰执法检查。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执法混乱,选择性执法。其三,煤炭行业的体制落后、僵化,煤炭资源的产权不够清晰,资源价格也没有形成合理的机制。煤炭企业对于煤矿的长远前景缺乏稳定的预期,因此产生短期行为。
事实上,在很多国家,采矿并不是高危行业。我们国家在矿难治理上也不可谓不重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把领导下井作为一项硬性规定,要求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这项措施一出台便引出一喝彩,按照理论推断,这样的措施应该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把领导和工人的安危系在一起,领导还能不重视措施?毫无疑问,如果领导能够与矿工同时下井,前者哪怕基于对自己身家安全的考虑,也会尤其重视安全生产。事实也表明,只要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由于现场有人敢拍板,井下各种安全隐患会得到及时整改,这样,许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矿领导下井不是陪死,而是共生。然而,如果领导下井制度不能落到实处,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可能是枉然。危险依然只是矿工的,煤矿高利润低成本的生产方式依然可进行下去,带血带泪的矿难仍然得不到遏制。
而事实上,得不到执行的,又何止是“领导下矿”的规定。在对付矿难的那么多办法中,哪怕只要有个别得到好的执行,矿难就会大大减少。屡次矿难的事故通报中,都可以从原因中看到“三违”身影,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都被虚置。制度得不到执行,是矿难发生最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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