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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_铁合金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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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资料 / 2010-04-01 02:05

矿产_铁合金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实施

 据报道,自天津港采取了港口堆存费调整的措施以后,效果较为明显。目前天津港的铁矿石库存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并且压港的现象也有了较大的缓解,目前到港的船舶,大概需要等待3-5天就可以靠泊作业。

  天津港调整措施有了效果以后,又有一些港口采取了提高堆存费的措施来督促货主提货,比如连云港和湛江港。但是费用的调整各不相同。

  连云港对外贸进口铁矿石的堆存费调整如下:免堆期为60天,61-90天按0.10元/吨/天计收;91-120天按0.20元/吨/天;120天以后按0.30元/吨/天计收。单船单货主本港卸货量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免堆期90天,91-120天按0.10元/吨/天计收,121-150天按0.20元/吨/天计收,150天以后按0.30元/吨/天计收。

  堆存费计收方式如下:2008年6月1日以前的部分,仍按原堆存费率计收超期堆存费;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的部分,按累进堆存费收超期堆存费(自船舶靠泊之日起开始计算堆存期)。

  同时,湛江港也对堆存费做出了一定的调整,计收标准如下:免堆期为30天,31-40天按0.10元/吨/天计收;41-50天按0.15元/吨/天计收;51-60天按0.20元/吨/天计收……以此类推,每增加十天的堆存时间,堆存费上涨0.05元/吨/天。

堆存费计收方式如下:2008年6月1日以前堆存在港口的铁矿,只要与港口公司签订堆存费合同,仍然按照原合同执行,不受堆存费调整的影响。6月1日以后再到达的矿石,全部按照调整后的计收费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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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场景摄影:Unsplash · 查看摄影来源